(二)资深会员
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,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,并可免费获取本学会年度活动计划表,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。
(三)单位会员
1,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。
2.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。
3.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,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。
4.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-)会员
1.执行本学会决议决定;
2.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3.完成本学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4.按规定交纳会费;
5.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二)资深会员
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、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。
(三)单位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(略)。
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使用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证书。会员跨省自治区、直辖市调动工作时,须办理会籍手续。
第十三条 会员、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,并交回会员证,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,收回会员证。对其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行为者,需经本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我省会员代表大会,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我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/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我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我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我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我省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;
(十一) 审批新建专委会和审批申办期刊;
(十二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,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,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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